(2017)苏1322执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佳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苏1322执5115号被执行人:王佳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本院在王佳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