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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3187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达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旭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洋给付2016年物业服务费1349元;2.由王洋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洋系敦化市鸿德蓝湾12号楼4单元6楼西门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72.77平方米。我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16年住宅、阁楼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我公司为王洋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洋至今未交纳2016年物业服务费1349元【(87.79平方米+72.77平方米)×0.7元×12个月】。经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王洋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洋系敦化市鸿德蓝湾12号楼4单元6楼西门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72.77平方米。2015年1月1日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与旭达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旭达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和阁楼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合同有效期为五年(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旭达物业公司为王洋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王洋至今未交纳2016年物业服务费1349元【(87.79平方米+72.77平方米)×0.7元×12个月】。上述事实有旭达物业公司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档案信息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与旭达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旭达物业公司为王洋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洋已受益,应按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与旭达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给付旭达物业公司2016年物业服务费1349元。旭达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物业服务费1349元。如果王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