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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凉市XX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武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XX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武某,王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626号原告:平凉市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1,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身份号码:×××。被告:武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武某、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审判员戴红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芳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