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陶润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润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204号之一被执行人:陶润泽,男,汉族,1996年8月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陶润泽寻衅滋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泰少刑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陶润泽违法所得人民币563元予以追缴,连同于滔、唐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8元,其中人民币41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余款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在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本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陶润泽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27日、5月23日、6月19日、8月9日、9月25日,本院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在外地打工,目前下落不明。2017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陶润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少刑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