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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与周祥锋第三人李德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周祥锋,李德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434号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营业场所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环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680426987N。负责人:杨银郁,站长。被告:周祥锋,男,生于1974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第三人:李德平,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与被告周祥锋、第三人李德平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收案。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撤回对被告周详锋、第三人李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泸州腾飞运业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负担。审判员  刘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