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彭文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彭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2033-X。负责人:房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文凯,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彭文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文凯名下有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新怡苑11号楼复式501房房产,除此未控制到彭文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前述房产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现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志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