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与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870号原告: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磊,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228号1405室。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徐 玮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