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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小强、刘金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小强,刘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78号申请人:何小强,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刘金彪,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何小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金彪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赵永新以其名下座落于白沟镇涿白公路东侧仁和家园二期10号楼3-401室(房权证号: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金彪名下座落于白沟镇政府街东开发区(房权证号:98××4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何小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德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