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万光兰陶本国与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本国,万光兰,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2975号原告:陶本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洪礼,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宇春,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万光兰,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洪礼,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宇春,重庆渡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波,男,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平凯镇。原告陶本国、万光兰诉被告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本国、万光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洪礼、牟宇春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陶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本国、万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陶波返还借款163360元,并从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诉讼费由陶波负担。事实和理由,陶本国与万光兰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至7月期间,陶波多次向陶本国借款163360元。陶波借款后,至今未归还。被告陶波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万光兰转账5万元给陶波。2015年6月20日,陶本国转账2万元给陶波。2015年7月19日,陶波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陶本国打款和现金合计163360元,用于安琪儿医院项目。另查明,陶本国与万光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陶波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陶波以借条的形式明确了其与陶本国的借贷关系。现陶本国诉请陶波偿还借款16336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问题。陶本国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陶本国与万光兰系夫妻关系,上述债权应属二人的共同债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陶本国、万光兰借款163360元;二、被告陶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陶本国、万光兰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336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被告陶波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