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亮亮与宿州市久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亮亮,宿州市久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杨亮亮,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群,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州市久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两淮新城小区*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4260912C(1-1)。法定代表人:穆莉莉,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亮亮与被执行人宿州市久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琼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