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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87号原告卢某,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籍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王岩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杨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