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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徐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浩,王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877号 申请人:徐浩,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王怀平,男,成年,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徐浩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怀平名下车牌号为鲁QX366S丰田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怀平名下车牌号为鲁QX366S丰田牌轿车一辆。 查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徐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瑞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