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晓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晓冬,梁瑞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特27号 申请人:资晓冬。 法定代理人:资分廷。 委托代理人:周孚寿。 被申请人:梁瑞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资晓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资晓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资晓冬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曹兰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滢 校对责任人:曹兰兰打印责任人:李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