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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晓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晓冬,梁瑞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特27号 申请人:资晓冬。 法定代理人:资分廷。 委托代理人:周孚寿。 被申请人:梁瑞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资晓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资晓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资晓冬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曹兰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滢 校对责任人:曹兰兰打印责任人:李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