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1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蔡雪松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蔡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蔡雪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雪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雪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