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执恢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包俊峰申请执行查噶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俊峰,查噶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132号申请执行人:包俊峰,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查噶娜,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包俊峰与被执行人查噶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查噶娜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查噶娜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