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巩南申请刘青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巩南,刘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张巩南,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茶调村***号,身份证号:4306261966********。被执行人刘青林,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内洞村***号,身份证号:4306261986********。张巩南与刘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做出的(2017)湘062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青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巩南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8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用1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青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青林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青林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巩南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