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胥银廷与刘俊秀、张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银廷,刘俊秀,张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851号原告:胥银廷,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刘俊秀,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张文刚,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银廷与被告刘俊秀、张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俊秀、张文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银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银廷撤回对被告刘俊秀、张文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胥银廷负担。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