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玉超与南京瑞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瑞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玉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瑞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2号A区211室。法定代表人:张冠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玉超,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南京瑞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玉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6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瑞丽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在管辖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步起诉证据能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惠纺园小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