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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523号原告:甘某,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王某,女,1997年12月21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甘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