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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小平、胡应保与张兰春、曹多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平,胡应保,张兰春,曹多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平,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执行人:胡应保,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兰春,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曹多环,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胡小平、胡应保与张兰春、曹多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兰春、曹多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兰春、曹多环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继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