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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092号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予以继续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铁鑫人民陪审员  陈建法人民陪审员  陈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