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9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9029号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华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205616。法定代表人:XX翔,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松,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萍萍,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4584-X。法定代表人:杨军,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