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473号原告:金某1,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大名县。。原告金某1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女儿金某2。双方在婚后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某1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