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9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柴壮诉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壮,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990号原告:柴壮,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丽,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F1F-05B。原告柴壮与被告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柴壮负担。审判员 程 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