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执保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泸县俊衫碎石厂、泸县龙洞坪碎石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俊衫碎石厂,泸县龙洞坪碎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305号之一申请人:泸县俊衫碎石厂,住所地泸县玄滩镇龙凤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49UPR2E。法定代表人:余俊衫,该厂厂长。被申请人:泸县龙洞坪碎石厂,住所地泸县玄滩镇龙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1708933789H。负责人:张怀海,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县俊衫碎石厂与被申请人泸县龙洞坪碎石厂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泸县龙洞坪碎石厂在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有采矿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泸县龙洞坪碎石厂的采矿经营许可权(证书号码:C510500**3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