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朝勋与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朝勋,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潘朝勋,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工地。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彭凤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寿权,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朝勋与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劳动仲裁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190元,执行费36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寿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凤尧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其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凤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彭寿权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