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珲春市银齐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蛟、郑西冬、洪万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75号珲春市银齐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朱蛟,郑西冬,洪万卓: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银齐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蛟、郑西冬、洪万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xx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申请执行费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蛟于2017年8月29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xxxxxx元[以(2017)吉2404执90号进款],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将上述款项xxxxxx元中,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xxxxx元。剩余款项xxxxxx元,支付给(2017)吉2404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xxx元,(2017)吉2404执恢176号执行款申请执行人xxxxx元,(2017)吉2404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xx元,(2017)吉2404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xx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银齐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蛟、郑西冬、洪万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