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1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二段26号。负责人:宿秉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女,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刘英,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2155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已对刘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刘英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英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山路某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永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黄河片区庐山北路某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