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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秋生与戴五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秋生,戴五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532号原告罗秋生,男,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戴五苟,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罗秋生与被告戴五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罗秋生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秋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秋生负担。审判员  胡宗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