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秋生与戴五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秋生,戴五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532号原告罗秋生,男,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戴五苟,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罗秋生与被告戴五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罗秋生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秋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秋生负担。审判员 胡宗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