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安徽省蚌埠市川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单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安徽省蚌埠市川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单永鹏,吴传美,胡璇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1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1847M(1-1)。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川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98122655W。法定代表人:吴传美。被告:单永鹏,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吴传美,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胡璇璇,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川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单永鹏、吴传美、胡璇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仍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施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宇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