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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建与刘燕伯、徐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刘燕伯,徐光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49号原告:张建,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乔,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燕伯,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徐光凤,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张建与被告刘燕伯、徐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 判 长  崔明琼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