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建与刘燕伯、徐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刘燕伯,徐光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49号原告:张建,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乔,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燕伯,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徐光凤,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张建与被告刘燕伯、徐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 判 长 崔明琼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