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676号之二十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凤、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76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张凤。被执行人: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山。关于张凤申请执行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3×××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19.3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3×××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76.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柱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