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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海潮、宋素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潮,宋素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潮,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宋素册,女,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王海潮与宋素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海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宋素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宋素册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宋素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宋素册送达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本案执行标的210210元,未执行案件款2102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宋素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素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1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刘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