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想林、吴忠明等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想林,吴忠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023号原告:陈想林,女,1969年10月15日生,住赤壁市,系死者吴小前之妻。原告:吴忠明,男,1991年1月3日生,住赤壁市,系死者吴小前之子。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下称广铁长沙供电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550号。法定代表人:卢华德,系该供电站段长。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称广铁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原告陈想林、吴忠明与被告广铁长沙供电段、广铁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陈想林、吴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因其高压线路安装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吴小前死亡各项费用687720元(已支付40000元除外)。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6日下午13∶30时左右,吴小前(原告陈想林之夫、原告吴忠明之父)在经过被告所有位于京广铁路线蒲圻站至茶岭站下行线K1343+400M处东边贯通10000伏高压线(电杆39号-40号),因被告架设线路长期没有进行检修、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吴小前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我们与被告就死者的安葬费达成了协议,双方都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死者家里主要劳动力,我们亲人的死亡给我们造成巨大的伤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敬请依法判处。被告广铁长沙供电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理由如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规定》(粤高法[2005]134号),由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3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第3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之规定,凡案件所涉铁路运营线路、设备发生的事故,应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结合本案民事起诉中原告所称受害人吴小前系经过京广铁路线蒲圻站至茶岭站下行线K1343+400米处时,触及高压线路身亡,因该电力线路系京广铁路运输运营电力线路,若确属其发生事故,依上述司法解释,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故我公司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事故发生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6日13∶30许吴小前在钓鱼途中,鱼竿接触到被告广铁长沙供电段正在运营的带电线路不慎触电身亡。现吴小前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本案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人广铁长沙供电站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大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