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特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维意申请宣告李尚林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意,李尚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特160号申请人:李维意,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龙子湖区。被申请人:李尚林,男,194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李维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申请人李维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维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维意撤诉。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