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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锦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锦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456号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78号6幢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01169762。法定代表人:刘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系原告员工。被告:陈锦申,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6日,被告经居间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8000元,分20周还清,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每周一还款,并约定了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和逾期未还款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和罚金。被告借款后,张某由于事务繁忙无暇催要,故在2017年3月12日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接受该债权后催讨无果,故起诉。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被告(甲方)与案外人张某(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0000179),约定被告向案外人张某借款8000元,2017年3月13日起每周一偿还615元,共20期;被告必须在到期还款当日或之前将借款本息存入案外人张某规定的专用账户(户名:吴某,招商银行上海人民广场支行,账号:62×××87);如被告逾期2天以上,案外人张某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和罚金。同日,案外人刘少伟向被告转账8000元,备注“合同号0000179”。2017年3月12日,案外人张某与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被告拖欠案外人张某本金8000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现案外人张某将其对被告上述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确认已经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本协议)并同意该债权的转让。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债权转让协议、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且有转账记录予以证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确认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外人张某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在该协议中签名确认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并同意该债权的转让,故原告有权就本案的借款向被告主张权利。据前查明,出借人已完成交付涉案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期偿还本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偿还本金8000元及相关利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10.7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锦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锦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