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福来砖厂与杨全宝、黄进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福来砖厂,杨全宝,黄进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福来砖厂。被执行人杨全宝。被执行人黄进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福来砖厂与被执行人杨全宝、黄进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6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全宝、黄进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黄进应、杨全宝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垫付的工人工资1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