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阙志华与王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志华,王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3229号原告:阙志华,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光,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阙志华与被告王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5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庭审中,原告同意按月息2分计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其应将所借款项及利息清偿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光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现金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自2014年1月30日起,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