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破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破申24号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71-8号杭州新天地尚座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被申请人: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天成乡巨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042244。法定代表人:倪圣生。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合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享有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住所地在乐清市天成乡巨光村。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被申请人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现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乐清市富威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颜爱燕审判员 郑琦霞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麻洪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