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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xx、李xx等与邓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李xx,邓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699号原告:杨xx,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区,现住广西临桂区,原告:李xx,男,1977年7月2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区,现住广西临桂区,被告:邓xx,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李xx与被告邓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李xx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李xx撤回对被告邓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xx、李xx负担。审 判 长  李定健人民陪审员  董丽冰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雯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