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丽霞、石梦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霞,石梦轩,张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1执保49号申请执行人:刘丽霞,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亚辉,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系申请人刘丽霞的儿子。被执行人:石梦轩,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邯郸经济开发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司机。被执行人:张少帅,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车主。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与被执行人石梦轩、张少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以(2017)冀0421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石梦轩驾驶被申请人张少帅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2017)冀0421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21执保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