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09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市江岸区。1995年4月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勇在本市江汉区民主街47号附5号某造型美发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胡某放在前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苹果iPhone6sPlus64G移动电话机1部及手机壳内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7日将被告人李勇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被害人胡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勇具有累犯、前科、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望喜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飞翔速 录 员 崔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