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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施海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房山分社,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许振尧。被执行人施海潮,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房山分社与施海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