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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凤娟与赵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娟,赵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娟,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卫生院15号。被执行人赵学成,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解放路5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学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