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凤娟与赵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娟,赵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娟,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卫生院15号。被执行人赵学成,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解放路5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学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