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志高、李东珠、李外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志高,李冬珠,李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焦志高。被执行人李冬珠。被执行人李外秀。焦志高与李冬珠、李外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6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冬珠、李外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焦志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冬珠、李外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焦志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冬珠、李外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志高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