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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南天地之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谭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地之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谭学峰,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地之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交河口村。法定代表人:刘迎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战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学峰,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莹,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磨李社区2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永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莹,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天地之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学峰、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天地之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911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