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2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储正池、储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正池,储燕鹏,王玲,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495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储正池,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复议申请人:储燕鹏,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复议申请人:王玲,女,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三复议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胜迟,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商城一区1幢2-3号A。负责人:刘寒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斗蛟,安徽省岳西县中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湖州织里柏平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储正池、储燕鹏、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皖0828民初249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储正池、储燕鹏、王玲不服,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储正池、储燕鹏、王玲复议称,我们虽为父子、公媳关系,但案涉买卖合同是储正池一人所为,与家庭无关,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冻结储燕鹏、王玲资金账户,实属牵强,请求解除对储燕鹏、王玲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买卖合同价款,将储正池、储燕鹏、王玲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储正池、储燕鹏、王玲银行存款142000元。本院就此所做的保全裁定,系依据原告申请,在原告提供担保情况下,就请求的范围做出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是正确的。至于储燕鹏、王玲是否承担责任,属实体处理问题,有待审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储正池、储燕鹏、王玲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XX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