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向桂钧、林志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桂钧,林志安,段爱云,杨平,黎爱枚,赵雪,李光良,李仕龙,候再云,杨小平,刘小华,俞青平,向继华,熊丽华,张华金,程峰,田文沅,杨远福,金顺生,蒋艳红,肖喜成,蒋冬玉,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异6号案外人:向绍杰,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江镇。案外人:付秀江,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案外人:袁文德,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吴小娇,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黄建云,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案外人:易荣,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周恩信,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汤香枚,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潘树均,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蒋良松,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案外人:唐孝早,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袁光群,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蓝才金,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蓝卫林,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向荣安,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段承松,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黎祥,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丁玉林,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施承军,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唐小伟,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蒋晓军,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蓝松宏,男,1986年3月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案外人:段张华,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向桂钧,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林志安,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段爱云,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平(曾用名杨萍),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申请执行人:黎爱枚,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赵雪,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光良,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李仕龙,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候再云,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刘小华,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俞青平,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向继华,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熊丽华,女,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向桂钧、林志安、段爱云、杨平、黎爱枚、赵雪、李光良、李仕龙、候再云、杨小平、刘小华、俞青平、向继华、熊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伟,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华金,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程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田文沅,男,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远福,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金顺生,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蒋艳红,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肖喜成,男,194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蒋冬玉,女,194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声桂,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桂钧等22人与被执行人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21案中,案外人向绍杰等23人对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富达公司在洪江市财政局享有的燃油补助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向绍杰等23人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洪江市财政局将对富达公司予以补助的“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即国家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该项资金属“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的专项财政资金。依照案外人与富达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该项资金有80%属于案外人,因此,该专项财政补助中有2139278.9元属案外人的财产,而不是富达公司的财产,只不过是在其名下而已。故请求撤销(2017)湘1281执53号执行裁定;暂缓将已扣划的案外人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冻结洪江市财政局在富达公司名下的属案外人的燃油补助费2139278.9元。申请执行人向桂钧、林志安、段爱云、杨平、黎爱枚、赵雪、李光良、李仕龙、候再云、杨小平、刘小华、俞青平、向继华、熊丽华称:(2017)湘1281执53号执行裁定书未违反法律规定。洪江市财政局按国家政策已将燃油补贴资金拨付在富达公司名下,即已补助给实际用油、运营者富达公司,该资金已属富达公司所有,人民法院依法将归属于富达公司名下的资金依法扣划,作为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没有违反国家政策。向绍杰等23人与(2017)湘1281执53号执行裁定书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他们既不是国家燃油补贴对象,也不是实际用油者或运营者,从燃油补贴的登记、发放等事实,补贴的对象为实际用油、运营者富达公司,向绍杰等23人不是此燃油补贴对象。即使他们与富达公司有承包关系,有内部协议,也系其内部承包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关系,其内部承包纠纷应另寻途径解决。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向绍杰等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张华金、程峰、田文沅、杨远福、金顺生、蒋艳红、肖喜成、蒋冬玉及被执行人富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向桂钧、李光良、李仕龙、候再云、俞青平、刘小华、杨小平、赵雪、段爱云、杨平、林志安、向继华、熊丽华、黎爱枚与富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14案过程中,根据向桂钧等14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1129号民事裁定书,其中第一项裁定:“将被申请人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财政局的燃油补贴款2762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桂钧等22人与被执行人富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21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942号等21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富达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富达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湘1281执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洪江市财政局享有的燃油补助款2762200元;二、继续扣留、冻结被执行人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洪江市财政局享有的燃油补助款280万元,扣留、冻结的期限为三年。”现向绍杰等23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洪江市城乡一体化农交车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等相关燃油补助文件以及各案外人向洪江市运管所出具的承诺书,富达公司出具的证明、报告和挂靠车燃油补贴明细表及应交费用明细表等结算单据证明材料,从以上证明材料来看:1、《洪江市城乡一体化农交车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系富达公司与各案外人(即承包车主)签订的书面合同,其中《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对线路及车辆、承包期限、承包费及承包安全风险信誉保证金、承包权限、承包期间责任划分、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具体约定了富达公司将其所有的农村旅客运输班线及车辆承包给各案外人经营,在承包期内案外人享有使用权,经营所有权归富达公司。车辆所有权归案外人。并约定了承包期间,如国家、省级地方政府对农村客运实行燃油补贴,燃油补贴2:8分配,按8成分配给案外人(唐小伟与富达公司就燃油补贴分配另有约定)。富达公司协助办理申报核算领取分发手续;《洪江市城乡一体化农交车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了案外人所承包车辆及线路,承包期限及承包费用,车辆所有权属富达公司,使用权属案外人,并约定了富达公司为案外人积极申报办理城乡公交车、农村农交村村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所得补贴补助按2:8比例分配,案外人分8成。2、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中规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3、各案外人向洪江市运管所出具的承诺书,富达公司出具的证明、报告和挂靠车燃油补贴明细表及应交费用明细表等结算单据,系案外人用以证明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与富达公司结算燃油补助等相关手续材料。本院认为,本执行异议案件争议焦点是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富达公司在洪江市财政局80%的燃油补助款是否属于案外人向绍杰等23人所有。本院在执行向桂钧等22人与被执行人富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21案中,冻结、扣划的系被执行人富达公司在洪江市财政局享有的燃油补助款,而不是案外人向绍杰等23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富达公司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道路客运企业,涉案车辆均登记归富达公司所有。虽案外人向绍杰等23人向富达公司承包车辆运营,各自与富达公司签订了《洪江市城乡一体化农交车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或《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对燃油补助款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但只是被执行人富达公司对其享有的燃油补助款一种内部分配方式,且案外人向绍杰等23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冻结、扣划的燃油补助款系财政直接补助给其所有。因此,对案外人向绍杰等23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绍杰、付秀江、袁文德、吴小娇、黄建云、易荣、周恩信、汤香枚、潘树均、蒋良松、唐孝早、袁光群、蓝才金、蓝卫林、向荣安、段承松、黎祥、丁玉林、施承军、唐小伟、蒋晓军、蓝松宏、段张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海涛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