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河南力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缑玉民执行员 焦 晨执行员 张婉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