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35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王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王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5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28号。主要负责人:鲁红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男,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明,男,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小军,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被告王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储鹏杰审 判 员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梅 钰 关注公众号“”